第一步:明確判斷(0.5分)
董事陳某無須就投資軟件項目的損失對甲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陳某無須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步:說明理由(1.5分)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董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股東大會決議,致使公司遭受嚴重損失的,參與決議的董事對公司負賠償責任。(0.5分)但經證明在表決時曾表明異議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該董事可以免除責任。(1分)
三、2009年教材的主要變化
(一)2007年教材的主要變化
1、刪掉了“稅法”的全部內容。
2、第一章《經濟法總論》:(1)新增了第三節“法律行為和代理”;(2)第四節新增了“訴訟時效的中止、中斷”。
3、第二章《公司法》:根據2006年1月1日生效的《公司法》進行了重寫。
4、第三章《個人獨資企業法和合伙企業法》:根據2007年6月1日生效的《合伙企業法》進行了重寫。
5、第四章《外商投資企業法》:第一節新增了“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
6、第五章《企業破產法》:根據2007年6月1日生效的《企業破產法》進行了重寫。
7、第六章《證券法》:根據2006年1月1日生效的《證券法》進行了重寫。
8、第七章《票據法》的主要變化:(1)第一節新增了“票據關系與票據基礎關系”、“票據行為”、“票據權利”、“票據的偽造與變造”等內容;(2)第二節對匯票的“背書”、“追索權”進行了調整。
9、第八章《合同法》的主要變化:(1)第五節新增了“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保證責任”、“最高額抵押”等內容;(2)第九節新增了“建設工程合同”、“保管合同”、“居間合同”。
10、第九章《相關財政法律制度》:2007年教材完全新增的一章。
(二)2008年教材的主要變化
根據《物權法》(2007年10月1日生效)對第八章的第5節進行了重寫。
(三)2009年教材的主要變化
2009年教材基本未進行重大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