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不發生票據法上的效力的記載事項
(1)簽發票據的原因或者用途
(2)該票據交易項下的交易合同號碼
不同票據出票時的應記載事項
(二)出票的效力(P281)
1、出票人簽發匯票后,即承擔保證該匯票承兌和付款的責任。如果持票人得不到承兌或者付款時,應當向出票人追索相應的金額和費用。
2、付款人只有對匯票進行承兌后,才成為匯票上的主債務人。
二、背書(P282)
1、記載事項(P283)
(1)絕對應記載事項:背書人的簽章
(2)相對應記載事項:背書日期(未記載的,視為到期日前背書)
(3)被背書人名稱:背書人未記載被背書人名稱即將票據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被背書人欄內記載自己的名稱與背書人記載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附條件的背書(P283)
背書時附有條件的,所附條件不具有匯票上的效力,即不影響背書行為本身的效力,被背書人仍可依該背書取得票據權利。
3、部分背書、多頭背書(P283)
將匯票金額的一部分轉讓或者將匯票金額分別轉讓給2人以上的背書無效。
4、任意禁止背書
(1)出票人的禁止背書(P282)
①出票人在匯票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其后手再背書轉讓的,該轉讓不發生票據法上的效力,而只具有普通債權讓與的效力,出票人對受讓人不承擔“票據責任”。
②對于出票人記載“不得轉讓”字樣的匯票,其后手以此票據進行貼現、質押的,通過貼現、質押取得票據的持票人主張票據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背書人的禁止背書(P283)
背書人在匯票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其后手再背書轉讓的,原背書人對其直接被背書人以后通過背書方式取得匯票的一切當事人,不負擔保責任。
5、法定禁止背書(P284)
(1)匯票已經被拒絕承兌;
(2)匯票已經被拒絕付款;
(3)超過付款提示期限,其票據權利中的付款請求權已經喪失的。
如果背書轉讓的,背書人應當承擔匯票責任。
6、委托收款背書(P283)
(1)背書人仍是票據權利人,被背書人只是代理人(可以行使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未取得票據權利,因此不能轉讓。
(2)如果轉讓的,原背書人對后手的被背書人不承擔票據責任,但不影響出票人、承兌人以及原背書人之前手的票據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