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質押背書(P284)
(1)質押背書確立的是一種擔保關系,而不是票據權利的轉讓。因此,質權人并不享有票據權利,不得將其轉讓。
(2)如果轉讓的,原背書人對后手的被背書人不承擔票據責任,但不影響出票人、承兌人以及原背書人之前手的票據責任。
(3)以匯票設定質押時,出質人在匯票上只記載了“質押”字樣而未在票據上簽章的,或者出質人未在匯票上記載“質押”字樣而另行簽訂質押合同、質押條款的,不構成匯票質押。
三、承兌
1、附條件的承兌(P286)
付款人承兌匯票,不能附有條件;承兌附有條件的,視為拒絕承兌。
2、承兌的效力(P286)
(1)承兌人于匯票到期日必須向持票人無條件地支付匯票上的金額,否則其必須承擔延遲付款責任。
(2)承兌人必須對匯票上的一切權利人承擔責任,包括付款請求權人和追索權人。
(3)承兌人不得以其與出票人之間的資金關系來對抗持票人,拒絕支付匯票金額。
四、票據保證
1、記載事項(P287)
(1)保證文句和保證人簽章屬于絕對應記載事項。
(2)未記載被保證人的,已承兌的匯票,承兌人為被保證人;未承兌的匯票,出票人為被保證人。
(3)未記載保證日期的,出票日期為保證日期。
2、保證責任(P288)
(1)保證不得附條件,附條件的,不影響對匯票的保證責任。
(2)保證人為2人以上的,保證人之間承擔連帶責任。
3、保證人的追索權
保證人清償匯票債務后,可以對被保證人及其前手行使追索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