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付款
1、法定提示付款期限(P288)
(1)見票即付:自出票之日起1個月內。
(2)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和見票后定期付款:自到期之日起10日內。
2、如果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內提示付款的,則喪失對前手的追索權。在作出說明后,承兌人或者付款人仍應當繼續對持票人承擔付款責任。
3、付款人的審查義務(P288)
(1)審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證明或者有效證件。
(2)審查匯票上的諸項背書是否連續。
六、追索權(P289)
追索權的要件、發出追索通知的時間、追索金額、追索對象
1、行使追索權的條件(P290)
(1)匯票到期被拒絕付款。
(2)匯票到期日前被拒絕承兌
(3)承兌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4)承兌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產或因違法被責令終止業務活動的。
2、行使追索權的程序 (P290)
(1)取得拒絕證明
(2)發出追索通知
3、追索通知(P291)
持票人未按照規定期限(3日)發出追索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權。因延期通知給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損失的,由其承擔該損失的賠償責任,但所賠償的金額以匯票金額為限。
【P275】持票人對前手的(首次)追索權,自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之日起6個月
持票人對前手的再追索權,自清償日或者被提起訴訟之日起3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