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約收購
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投資者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達到“30%”時,繼續進行收購的,應當依法向該上市公司所有股東發出收購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約。
1、收購要約約定的收購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過60日。
2、在收購要約確定的承諾期限內,收購人不得撤銷其收購要約。
3、收購人需要變更收購要約的,必須事先向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提出報告,經批準后予以公告。
協議收購
1、采取協議方式收購上市公司的,收購協議達成后,收購人必須在“3日內”將該收購協議向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作出書面報告,并予公告。在公告前不得履行收購協議。
2、采取協議收購方式,收購人收購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收購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達到30%時,繼續進行收購的,應當向該上市公司所有股東發出收購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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