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股份有限公司臨時股東大會
某市僑興股份有限公司因經(jīng)營管理不善造成虧損,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股本的1/4,公司董事長李某決定在1998年4月6日召開臨時股東大會,討論如何解決公司面臨的困境。董事長李某在1998 年4月1 日發(fā)出召開1998年臨時股東大會會議的通知,其內(nèi)容如下:為討論解決本公司面臨的虧損問題,凡持有股份10萬股(含10 萬股)以上的股東直接參加股東大會會議,小股東不必參加股東大會。股東大會如期召開,會議議程為兩項:
(1)討論解決公司經(jīng)營所遇困難的措施。
(2)改選公司監(jiān)事二人。出席會議的有90名股東。經(jīng)大家討論,認為目前公司效益太差,無扭虧希望,于是表決解散公司。表決結果,80名股東,占出席大會股東表決權3/5,同意解散公司,董事會決議解散公司。會后某小股東認為公司的上述行為侵犯了其合法權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問題】
1.本案中公司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合法嗎?程序有什么問題?
2.臨時股東大會的通知存在什么問題?
3.臨時股東大會的議程合法嗎?作出解散公司的決議有效嗎?
4.該小股東的什么權益受到了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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