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及事務管理
(一)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
1.國家公務員、黨政機關領導干部、警官、法官、檢察官、商業銀行工作人員等,不得作為投資人申請設立個人獨資企業。
2.如果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在申請企業設立登記時明確以其家庭共有財產作為個人出資的,應當依法以家庭共有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考題·判斷題】投資人在設立個人獨資企業登記申請書上沒有注明是以個人財產出資還是以家庭共有財產出資的,應以家庭共有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2005年考題)
『正確答案』×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點是個人獨資企業的出資。以家庭共有財產作為個人出資的,投資人應當在設立(變更)登記申請書上予以注明。
【考題·判斷題】某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在申請企業設立登記時明確以其家庭共有財產作為個人出資,為維持其他家庭成員的基本生活條件,該投資人應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2007年考題)
『正確答案』×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點是個人獨資企業的出資。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在申請企業設立登記時明確以家庭共有財產作為個人出資的,應當依法以家庭共有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考題·判斷題】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在申請企業設立登記時,未明確以其家庭共有財產作為個人出資的,在個人獨資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可不以其家庭共有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2009年考題)
『正確答案』√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點是個人獨資企業承擔責任的方式。根據規定,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在申請企業設立登記時明確以其家庭共有財產作為個人出資的,應當依法以家庭共有財產對企業債務承當無限責任。
(二)個人獨資企業的事務管理
1.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可以自行管理企業事務,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負責企業的事務管理。投資人委托或者聘用他人管理個人獨資企業事務,應當與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簽訂書面合同。
2.投資人對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員職權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所謂善意第三人,是指第三人在有關經濟業務事項交往中,沒有與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員串通,故意損害投資人利益的人。
3.投資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個人獨資企業事務的人員不得從事侵害該個人獨資企業的行為,列舉性的規定有10項。
投資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個人獨資企業事務的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1)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賄賂;
(2)利用職務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企業財產;
(3)挪用企業的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
(4)擅自將企業資金以個人名義或者以他人名義開立帳戶儲存;
(5)擅自以企業財產提供擔保;
(6)未經投資人同意,從事與本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7)未經投資人同意,同本企業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8)未經投資人同意,擅自將企業商標或者其他知識產權轉讓給他人使用;
(9)泄露本企業的商業秘密;
(10)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考題·判斷題】某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聘用甲管理企業事務,在個人獨資企業經營中,甲有權決定將該企業的商標有償轉讓給他人使用。( )(2003年考題)
『正確答案』×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點是個人獨資企業的事務管理。未經投資人同意,甲不得擅自將企業商標或者其他知識產權轉讓給他人使用。
【考題·多選題】下列關于個人獨資企業事務管理的表述中,正確的有( )。(2005年考題)
A.投資人不能聘用他人管理企業事務
B.投資人可以聘用他人管理企業事務
C.投資人對受托人職權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D.投資人對受托人職權的限制不得對抗惡意第三人
『正確答案』BC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點是個人獨資企業事務管理。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可以自行管理企業事務,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負責企業的事務管理。投資人對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員職權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例題·單選題】甲投資設立乙個人獨資企業,委托丙管理企業事務,授權丙可以決定10萬元以下的交易。丙以乙企業的名義向丁購買15萬元的商品。丁不知甲對丙的授權限制,依約供貨。乙企業未按期付款,由此發生爭議。下列表述中,符合法律規定的是( )。
A.乙企業向丁購買商品的行為有效
B.丙僅對10萬元以下的交易有決定權,乙企業向丁購買商品的行為無效
C.甲向丁出示給丙的授權委托書后,可不履行付款義務
D.甲向丁出示給丙的授權委托書后,付款10萬元,其余款項丁只能要求丙支付
『正確答案』A
『答案解析』本題的考核點為個人獨資企業的事務管理。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與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員之間有關權利義務的限制只對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員有效,對第三人并無約束力,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員超出投資人的限制與善意第三人的有關業務交往應當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