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節 經濟法主體的權利與義務
一、經濟法主體的權利與義務的界定
1.權利與義務,向來是法律制度結構中的核心。在經濟法領域,有些主體可以依法行使一定的職權,有些主體則依法享有一定的權利,因此,需要界定經濟法主體所享有的職權和權利,以及應當履行的職責和義務。
(1)依據一般法理,經濟法主體的職權,是經濟法主體中的調控主體和規制主體依經濟法所享有的調控或規制的權力,是必須依法行使且不可放棄的。
(2)經濟法主體的權利,是經濟法主體中的接受調控和規制的主體依經濟法的規定而可以為或不為一定行為,或要求其他主體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可能性,這種權利是可以放棄的。
(有些游戲,市場主體有權選擇不參加)
(前面界定經濟法主體時提到過“權力和權利”,“權力”和“職權”對應調控主體和規制主體;“權利”對應接受調控和規制的主體)
(3)無論是職權還是權利,都要依法行使;同時,相應的職責和義務也要依法履行。(“職責”對應調控主體和規制主體;“義務”對應接受調控和規制的主體)
2.經濟法主體的職權或權利,是其從事合法行為的依據。沒有相應的職權或權利,其相關行為就可能得不到肯定的法律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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