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經濟法主體權利義務的特殊性
經濟法主體權利、義務的特殊性,體現在權利義務的配置、法律規范分布、對應程度等諸多方面。
1.從權利義務的配置來看,如果把職權和職責分別歸入廣義的權利與義務之中,則在經濟法主體的權利與義務配置上存在著“不均衡性”。
(1)在宏觀調控法的部門法中,往往是有關調控主體的權利規定較多,而對受控主體的權利則規定較少;
(2)在市場規制法中,往往是對從事市場經營活動的受制主體的義務規定較多,而對規制主體和不從事市場經營活動的非營利性主體的權利則規定較多。
2.與上述權利義務配置的不均衡性相關聯,在法律規范分布方面,存在著權利規范和義務規范在主體分布上的“傾斜性”,即權利規范的分布更向調控主體和規制主體傾斜,而義務規范的分布則更多地向受控主體和受制主體傾斜。
3.從權利與義務的對應程度來看,經濟法主體的權利義務具有“不對等性”。由于調控主體與受控受體,以及規制主體與受制主體并非平等主體,因而不能像民事主體那樣至少在理論上權利與義務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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