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論
一、經濟法的體系
1、宏觀調控法——財務稅調控法、金融調控法、計劃調控法(財金計劃調控法)
2、市場規制法——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保護法(兩反一保規制法)
二、經濟法的淵源(分類體系)
憲法——全國人大制定——最高法律效力
法律——全國人大及常委會制定:預算法、企業所得稅法等(教材第4頁)
行政法規——國務院: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資源稅等條例(教材第4頁)
地方法規——省級人大及常委會:《吉林省反不正當競爭條例》《河南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等(教材第6頁)
行政規章——國務院的部委:財務部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代理記賬管理辦法》
(部門規章) 人民銀行《貸款通則》《人民幣賬戶管理辦法》等地方規章——省級政府
三、經濟法的主體
1、主體界定:權利人+義務人(企業、個人、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包括外國人)
2、主體分類:按經濟法體系也分為:宏觀調控法主體:調控主體+受控主體
市場規制法主體:規制主體+受制主體
上述主體的行為:調制行為+受控(制)行為(即對策行為)
3、主體行為:調制行為:即宏觀調控主體與市場規制主體所從事的調控、規制行為;
對策行為:即市場主體所從事的有經濟意義的博弈行為,分為橫向與縱向對策行為);
如:國家的調整利率即單方調制行為;
企業少報收入多計支出等以達到減少稅收的目的即縱向的對策行為;
企業為取得競爭優勢而實施的并購同類行業企業的行為即橫向對策行為;
例:以下屬于橫向對策行為(BD)
A、依法納稅
B、不正當競爭
C、偷逃稅行為
D、為達到籠斷目的大規模并購同類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