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其他相關法律制度
第一節 企業國有資產法律制度
一、國家出資企業管理者的選擇與考核制度
(一)任免或建議任免范圍
1.任免國有獨資企業的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2.任免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監事會主席和監事;
3.向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國有資本參股公司的股東會、股東大會提出董事、監事人選。
提示:國家出資企業中應當由職工代表出任的董事、監事,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由職工民主選舉產生。
(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監事兼職限制與義務
1.兼職限制。①未經任免機構同意,董事、高管不得在其他企業兼職;②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董事、高管不得在經營同類業務的其他企業兼職;③未經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同意,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長不得兼任經理;④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國有資本控股公司的董事長不得兼任經理;⑤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2.義務。國家出資企業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企業章程,對企業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取得其他非法收入和不當利益,不得侵占、挪用企業資產,不得超越職權或者違反程序決定企業重大事項,不得有其他侵害國有資產出資人權益的行為。
(三)考核: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和國有資本控股公司的主要負責人,應當接受依法進行的任期經濟責任審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