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 外商投資企業法律制度
一、外商投資企業法律制度概述
(一)外商投資企業的概念
外商投資企業,是指外國投資者經中國政府批準,在中國境內舉辦的企業。
(二)外商投資企業的種類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 | 股權式企業。由中外合營各方共同投資、共同經營,并按照投資比例共擔風險、共負盈虧的企業。 |
中外合作經營企業 | 契約式企業。中外合作各方通過合作企業合同約定各自的權利和義務的企業。 |
外資企業 | 全部資本由外國投資者投資的企業。不包括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分支機構。 |
中外合資股份有限公司 | 中外股東共同持有公司股份的企業法人 |
【相關考點】股份公司發起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既可以是中國公民,也可以是外國公民。
注意:無論合資、合作,外方可以是個人,中方可以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不可以是個人。
(三)外商投資企業的投資項目
鼓勵類 | (1)屬于農業新技術、農業綜合開發和能源、交通、重要原材料工業的;(2)屬于高新技術、先進適用技術,能夠改進產品性能、提高企業技術經濟效益或者生產國內生產能力不足的新設備、新材料的;(3)適應市場需求,能夠提高產品檔次、開拓新興市場或者增加產品國際競爭能力的;(4)屬于新技術、新設備,能夠節約能源和原材料、綜合利用資源和再生資源以及防治環境污染的;(5)能夠發揮中西部地區的人力和資源優勢,并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
限制類 | (1)技術水平落后的;(2)不利于節約資源和改善生態環境的;(3)從事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勘探、開采的;(4)屬于國家逐步開放的產業的;(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
禁止類 | (1)危害國家安全或損害社會公眾利益的;(2)對環境造成污染損害,破產自然資源或損壞人體健康的;(3)占用大量耕地,不利于保護、開發土地資源的;(4)運用我國特有工藝或技術生產產品的;(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
允許類 |
不屬于鼓勵類、限制類和禁止類的外商投資項目 |
產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許類外商投資項目,視為鼓勵類外商投資項目。 產品出口銷售額占其產品銷售總額70%以上的限制類外商投資項目,經批準可以視為允許類外商投資項目。 |
【考題·多選題】根據外商投資企業法律制度的規定,外商投資企業的投資項目分為鼓勵、允許、限制和禁止四類。下列各項中,屬于鼓勵類外商投資項目的有( )。(2009年考題)
A.適應市場需求,能夠提高產品檔次的項目
B.屬于國家逐步開放的產業的項目
C.產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許類外商投資項目
D.從事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勘探的項目
『正確答案』AC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點是外商投資企業的投資項目。選項A屬于鼓勵類外商投資項目。產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許類外商投資項目,視為鼓勵類外商投資項目,所以選項C正確。選項B和選項D屬于限制類外商投資項目。
【例題·多選題】根據指導外商投資方向的有關規定,下列各項中,屬于國家限制類外商投資項目的有( )。
A.運用我國特有工藝生產產品的項目
B.不利于節約資源的項目
C.技術水平落后的項目
D.不利于改善生態環境的項目
『正確答案』BCD
『答案解析』A項屬于禁止類外商投資項目。
【例題·判斷題】所有不屬于鼓勵類和限制類的外商投資項目均為禁止類的外商投資項目。( )
『正確答案』×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點是外商投資企業投資項目。根據規定,外商投資企業的投資項目分為鼓勵、允許、限制和禁止四類。那么不屬于鼓勵類和限制類的外商投資項目有可能是屬于禁止類或者允許類的。因此本題應當判斷為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