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律制度
(一)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設立
1.設立合營企業的條件
申請設立合營企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予批準:(1)有損中國主權的;(2)違反中國法律的;(3)不符合中國國民經濟發展要求的;(4)造成環境污染的;(5)簽訂的協議、合同、章程顯屬不公平,損害合營一方權益的。
2.設立合營企業的審批機關
設立合營企業的審批機關是商務部或者省級商務主管部門。
投資總額(美元) |
注冊資本/投資總額 |
特殊規定 |
≤300萬 |
>7/10 |
|
300萬~1000萬 |
>1/2 |
投資總額在420萬美元以下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210萬美元 |
1000萬~3000萬 |
>2/5 |
投資總額在1250萬美元以下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500萬美元 |
>3000萬 |
>1/3 |
投資總額在3600萬美元以下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1200萬美元 |
3.設立合營企業的法律程序
(1)由中外合營者共同向審批機關報送有關文件。
(2)審批機關審批。審批機關應當在收到全部文件之日起3個月內決定批準或者不批準。合營企業經批準后由審批機關發給批準證書。
(3)辦理工商登記。合營企業應當自收到批準證書后1個月內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登記手續,領取營業執照。
(二)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注冊資本與投資總額
1.合營企業的注冊資本
合營企業的注冊資本,是指為設立合營企業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注冊的資本,應為合營各方認繳的出資額之和。
【相關考點】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1)在合營企業的注冊資本中,外國合營者的出資比例一般不得低于25%,這是外國合營者認繳出資的最低限額。對其最高限額法律沒有明確規定。
(2)合營企業在合營期限內,不得減少其注冊資本。但因投資總額和生產經營規模等發生變化,確需減少注冊資本的,須經審批機關批準。合營企業增加注冊資本應當經合營各方協商一致,并由董事會會議通過,報經原審批機關核準。合營企業增加、減少注冊資本,應當修改合營企業章程,并辦理變更注冊資本登記手續。
(3)合營企業的注冊資本應符合《公司法》規定的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
【相關考點】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3萬元。
2.合營企業的投資總額
合營企業的投資總額,是指按照合營企業的合同、章程規定的生產規模需要投入的基本建設資金和生產流動資金的總和,由注冊資本與借款構成。
【考題·判斷題】國內企業甲與外國投資者乙共同投資設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甲出資55%,乙出資45%;如果合營企業的投資總額為1 200萬美元,則甲至少應出資275萬美元,乙至少應出資225萬美元。甲、乙雙方的出資額符合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律制度的規定。( )(2006年考題)
『正確答案』√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點是合營企業的投資總額與注冊資本的比例關系。根據現行規定,合營企業的投資總額在1 000萬美元以上至3 000萬美元(含3 000萬美元)的,其注冊資本至少應占投資總額的2/5,其中投資總額在1 250萬美元以下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500萬美元。
【考題·單選題】某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投資總額為1 800萬美元。在其注冊資本中,中方認繳的出資額為500萬美元。根據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關于外方認繳出資最低限額的表述中,正確的是( )。(2007年考題)
A.外方至少應出資760萬美元
B.外方至少應出資400萬美元
C.外方至少應出資220萬美元
D.外方至少應出資100萬美元
『正確答案』C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點是合營企業的投資總額與注冊資本的比例關系。根據規定,合營企業投資總額在1 000萬美元以上至3 000萬(含3 000萬)美元的,注冊資本至少應占投資總額的2/5,其中投資總額在1250萬美元以下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500萬美元。本題中,投資總額為1 800萬美元,且超過了1 250萬美元,那么注冊資本不得低于:1 800×2/5=720(萬美元),中方認繳的出資額為500萬美元,那么外方認繳的出資額就是720-500=220(萬美元)。
【考題·單選題】國內企業甲與外國投資者乙擬共同投資設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投資總額為1 200萬美元。根據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律制度的規定,該企業注冊資本至少應為( )萬美元。(2008年考題)
A.120 B.210
C.480 D.500
『正確答案』D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點是外商投資企業的投資總額與注冊資本。根據規定,外商投資企業投資總額在1 000萬美元~1 250萬美元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500萬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