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的組織形式和組織機構
1.合作企業的組織形式
合作企業可以申請為具有法人資格的合作企業,也可以申請為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合作企業。
(1)具有法人資格的合作企業,其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
(2)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合作企業,合作各方的關系是一種合伙關系。
2.合作企業的組織機構
具備法人資格的合作企業,一般設立董事會;不具備法人資格的合作企業,一般設立聯合管理委員會。董事會或者聯合管理委員會是合作企業的權力機構,按照合作企業章程的規定,決定合作企業的重大問題。
(1)董事會或者聯合管理委員會
①董事會或者聯合管理委員會成員不得少于3人,其名額的分配由中外合作者參照其投資或者提供的合作條件協商確定。
②董事會董事長、副董事長或者聯合管理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的產生辦法由合作企業章程規定;中外合作者一方擔任董事長、主任的,副董事長、副主任由他方擔任。
③董事或者委員的任期由合作企業章程規定,但是每屆任期不得超過3年。董事或者委員任期屆滿,委派方繼續委任的,可以連任。
【考題·多選題】根據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律制度的規定,某一具有法人資格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發生的下列事項中,須經審查批準機關批準的有( )。(2007年考題)
A.合作企業委托第三人經營管理
B.合作企業由中方合作者擔任董事長
C.合作企業減少注冊資本
D.合作企業延長合作期限
『正確答案』ACD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點是合作企業須經批準的事項。根據規定,合作企業委托第三人經營管理、合作企業減少注冊資本和合作企業延長合作期限,均需要經過審查批準機關批準。董事會董事長、副董事長或者聯合管理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的產生辦法由合作企業章程規定。
(2)會議制度
①董事會會議或者聯合管理委員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1次,由董事長或者主任召集并主持。1/3以上董事或者委員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會議或者聯合管理委員會會議。董事會會議或者聯合管理委員會會議應當有2/3以上董事或者委員出席方能舉行。不能出席董事會會議或者聯合管理委員會會議的董事或者委員,應當書面委托他人代表其出席和表決。
②董事會會議或者聯合管理委員會會議作出決議,須經全體董事或者委員的過半數通過。
③董事或者委員無正當理由不參加又不委托他人代表其參加董事會會議或者聯合管理委員會會議的,視為出席會議并在表決中棄權。
④下列事項由出席董事會會議或者聯合管理委員會會議的董事或者委員一致通過,方可作出決議:合作企業章程的修改;合作企業注冊資本的增加或者減少;合作企業的資產抵押;合作企業的解散;合作企業合并、分立和變更組織形式;合作各方約定由董事會會議或者聯合管理委員會會議一致通過方可作出決議的其他事項。
(3)合作企業設總經理1人,負責合作企業日常經營管理工作,對董事會或者聯合管理委員會負責。合作企業的總經理由董事會或者聯合管理委員會聘任、解聘。
(4)合作企業成立后,經合作各方一致同意,可以委托合作一方進行經營管理,另一方不參加管理;也可以委托合作各方以外的第三人經營管理。合作企業成立后委托合作各方以外的他人經營管理的,必須經董事會或者聯合管理委員會一致同意,并應當與被委托人簽訂經營管理合同。
【考題·單選題】某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的董事會擬對企業資產抵押的事項作出決議。下列關于該董事會就該事項表決規則中,符合《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規定的是( )。(2010年考題)
A.該事項須由全體董事過半數表決通過
B.該事項須由出席會議董事的過半數通過
C.該事項須由出席會議的董事一致表決通過
D.該事項須由出席會議的2/3以上董事表決通過
『正確答案』C
『答案解析』根據規定,合作企業的資產抵押,屬于特別事項,須經出席董事會會議的董事一致通過,方可作出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