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物是指抵押物因滅失、損毀或國家征用等原因而獲得的諸如保險金、賠償金、補償金等抵押物的代替物。
例如:被抵押的汽車被他人偷竊,該車雖已丟失,但抵押人依保險合同可以請求保險公司支付保險金,該保險金即為抵押物的代位物。《擔保法》僅僅規定了因滅失而得的賠償金可為代位物,而《關于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將范圍擴大到“滅失、毀損、被征用”三種情況。
在司法實踐中把握代位物的范圍時要注意以下幾點:
(1)代位物必須是在抵押物因滅失、毀損或者被征用的情形下產生的;
(2)必須是因抵押物的滅失、毀損或被征用而得到了“保險金、損害賠償金或國家征用補償金”,惟有如此才是抵押物的代位物。當然它們不限于金錢貨幣,實物也可,特別是在損害賠償中;
(3)必須是抵押人有權獲得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補償金。如,保險合同的受益人可能是第三人而非抵押人,這種情況下的保險金就不是抵押物的代位物了;
(4)殘留物,即房屋等建筑物因為地震等原因而倒塌所形成的建筑材料等動產。如果抵押人未獲其他形式的補償的話,這些殘留物屬于該抵押物的代位物。抵押權人可以請求占有該殘留物,待主債權屆期未獲清償時可就該殘存的建筑材料進行變價從而優先受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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