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
(一)股東
股東是公司成立、存續不可或缺的條件,可以為自然人,也可以為法人。有些自然人法律禁止其為股東,如國家公務員。法人作為股東應遵守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如公司不得自為股東。
1.有限責任公司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訂立合同,約定由實際出資人出資并享有投資權益,以名義出資人為名義股東,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對該合同效力發生爭議的,如無《合同法》第52條規定的情形,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有效。當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因投資權益的歸屬發生爭議,實際出資人以其實際履行了出資義務為由向名義股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名義股東以公司股東名冊記載、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為由否認實際出資人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如果實際出資人未經公司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請求公司變更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記載于股東名冊、記載于公司章程并辦理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這是因為實際出資人并非公司相關文件上登記的股東,如果實際出資人請求將自己變更為股東并記載于股東名冊上,說明實際出資人將從非公司股東身份轉變為公司股東身份,而按照我國《公司法》的規定,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的,須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
3.名義股東將登記于其名下的股權轉讓、質押或者以其他方式處分,實際出資人以其對于股權享有實際權利為由,請求認定處分股權行為無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物權法》第106條的規定處理。這就是說,如果受讓方符合善意取得的條件,受讓方即可取得股權。當然,名義股東處分股權造成實際出資人損失,實際出資人請求名義股東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此外,股權轉讓后尚未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原股東將仍登記于其名下的股權轉讓、質押或者以其他方式處分,受讓股東以其對于股權享有實際權利為由,請求認定處分股權行為無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物權法》第106條的規定處理。
原股東處分股權造成受讓股東損失,受讓股東請求原股東承擔賠償責任、對于未及時辦理變更登記有過錯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承擔相應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受讓股東對于未及時辦理變更登記也有過錯的,可以適當減輕上述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的責任。
4.公司債權人以登記于公司登記機關的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為由,請求其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在未出資本息范圍內承擔補充賠償責任,股東以其僅為名義股東而非實際出資人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名義股東根據上述規定承擔賠償責任后,向實際出資人追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5.冒用他人名義出資并將該他人作為股東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冒名登記行為人應當承擔相應責任;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公司債取人以未履行出資義務為由,請求被冒名登記為股東的承擔補足出資責任或者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部分的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股東權及其分類
1.以股東權行使的目的是為股東個人利益還是涉及到全體股東共同利益為標準,可以將股東權分為共益權和自益權。
(1)共益權是指股東依法參加公司事務的決策和經營管理的權利,它是股東基于公司利益同時兼為自己的利益而行使的權利,包括股東會或股東大會參加權、提案權、質詢權,在股東會或股東大會上的表決權、累積投票權,股東會或股東大會召集請求權和自行召集權,了解公司事務、查閱公司賬簿和其他文件的知情權,提起訴訟權等權利。
(2)自益權是指股東僅以個人利益為目的而行使的權利,即依法從公司取得收益、財產或處分自己股權的權利,包括股利分配請求權、剩余財產分配權、新股認購優先權、股份質押權和股份轉讓權等。
2.以股權行使的條件為標準劃分,分為單獨股東權和少數股東權。
(1)單獨股東權是指每一單獨股份均享有的權利,即只持有一股股份的股東也可單獨行使的權利,如自益權、表決權等。
(2)少數股東權是指須單獨或共同持有占股本總額一定比例以上股份方可行使的權利,如請求召開臨時股東會或股東大會的權利等。
(三)股東濫用股東權的責任
1.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2.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這一規定表明在我國確立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原則。公司法人人格否認,是指為阻止公司獨立人格的濫用和保護公司債權人利益及社會公共利益,就具體法律關系中的特定事實,否認公司與股東各自獨立的人格及股東的有限責任,責令股東對公司債權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負責,以實現公平、正義的法律制度。如果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轉移公司資產,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則公司債權人可以追究股東的連帶責任。
【相關考點】普通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組成,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例題·多選題】甲有限公司的控股股東李某拖欠銀行巨額貸款,但是他不但不積極經營企業還貸,還以企業名義繼續向銀行借款,借新還舊,供自己揮霍,當銀行起訴后,李某以企業為有限責任公司,屬于有限責任為由,請求法院宣告自己的企業破產。下列說法正確的有( )。
A.甲公司存在違法挪用公司資金的行為
B.可以依法由法院否認該公司的人格
C.李某和甲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D.李某應當向甲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正確答案』ABCD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點是公司法人財產權與股東權利。以企業名義繼續向銀行借款,借新還舊,供自己揮霍,是典型的挪用企業資金的行為。所以,A正確;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所以,C正確;連帶責任就意味著公司的法人人格被否認了,因為有人格的主體責任是獨立的;B正確;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否則,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所以,D正確。
3.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違反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控股股東 |
是指其出資額占有限責任公司資本總額50%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總額50%以上的股東;出資額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雖然不足50%,但依其出資額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決權已足以對股東會、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的股東。 |
實際控制人 |
是指雖不是公司的股東,但通過投資關系、協議或者其他安排,能夠實際支配公司行為的人。 |
高級管理人員 |
是指公司的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等人員。 |
關聯關系 |
是指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與其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企業之間的關系,以及可能導致公司利益轉移的其他關系。 |
但是,國家控股的企業之間不因為同受國家控股而具有關聯關系。 |
(四)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轉讓股權
1.股東之間轉讓股權
《公司法》對股東之間轉讓股權沒有作任何限制。
【考題·判斷題】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相互轉讓其全部或部分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 )(2012年)
『正確答案』×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點是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轉讓股權。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無需經其他股東同意。
2.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
(1)《公司法》規定,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
【相關考點1】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2)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30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
【相關考點】合伙人之間轉讓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應當通知其他合伙人。
(3)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4)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但是,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考題·多選題】甲、乙、丙共同出資設立了一有限責任公司,一年后,甲擬將其在公司的全部出資轉讓給丁,乙、丙不同意,下列解決方案中,符合《公司法》規定的有( )。(2004年)
A.由乙或丙購買甲擬轉讓給丁的出資
B.乙和丙共同購買甲擬轉讓給丁的出資
C.乙和丙均不愿意購買,甲無權將出資轉讓給丁
D.乙和丙均不愿意購買,甲有權將出資轉讓給丁
『正確答案』ABD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點為有限責任公司股份轉讓的限制。根據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出資有優先購買權。
【考題·單選題】甲、乙、丙、丁四人擬共同出資設立一貿易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為100萬元。其草擬的公司章程記載的下列事項中,不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規定的是( )。(2009年)
A.公司由甲同時擔任經理和法定代表人
B.公司不設監事會,由乙擔任監事
C.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
D.甲乙丙丁首次出資額各為5萬元,其余部分出資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內繳足
『正確答案』D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點是有限公司的有關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其余部分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5年內繳足。本題中,選項D的首次出資額正確,但是總的出資期限不符合規定。
3.人民法院強制轉讓股東股權
(1)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強制執行程序轉讓股東的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
(2)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20日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相關考點】合伙人的自有財產不足清償其與合伙企業無關的債務的,債權人可以依法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該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用于清償。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合伙人的財產份額時,應當通知全體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優先購買權。
【例題·多選題】甲、乙、丙三個股東組建了A有限責任公司。后甲因為欠債,自身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在其債權人的請求下,法院決定強制執行甲在A公司的股權。下列說法正確的有( )。
A.法院首先應該通知A公司及乙和丙兩位股東
B.法院可以直接拍賣甲在A公司的股份
C.乙和丙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
D.如果乙和丙均不愿購買甲在A公司的股份,A公司以外的丁可以購買
『正確答案』ACD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點是有限責任公司股份轉讓。法院拍賣甲在A公司的股份時,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
(五)有限責任公司股東退出公司
1.股東退出公司的法定條件
《公司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退出公司:
(1)公司連續5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5年連續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3)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根據上述規定,股東退出公司應當滿足兩個條件:一是具備上述三種情形之一,二是對股東會上述事項決議投了反對票,投贊成票的股東就不能以上述事項為由,要求退出公司。
【考題·多選題】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對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的有關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下列各項中,屬于該有關決議的有( )。(2012年)
A.公司合并的決議
B.公司分立的決議
C.公司轉讓主要財產的決議
D.公司增加注冊資本的決議
『正確答案』ABC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點是股東退出公司。公司合并、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退出公司。
【例題·多選題】下列選項中,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能夠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的有( )。
A.甲有限責任公司連續3年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但卻一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
B.乙有限責任公司與A有限責任公司合并
C.丙農機有限責任公司將其生產農業機械的生產線出售給B公司
D.丁有限責任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已經屆滿,但股東會會議作出決議修改了公司章程,延長營業期限10年
『正確答案』BCD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點是股東的股權回購請求權。本題A選項應為5年。
2.股東退出公司的法定程序
(1)請求公司收購其股權股東要求退出公司時,首先應當請求公司收購其股權。
(2)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股東請求公司收購其股權,應當盡量通過協商的方式解決。但如果協商不成,根據《公司法》規定,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60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90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考題·簡答題】甲、乙、丙、丁等20人擬共同出資設立一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共同制定了公司章程。在公司章程中,對董事任期、監事會組成、股權轉讓規則等事項作了如下規定:
(1)公司董事任期為4年;
(2)公司設立監事會,監事會成員為7人,其中包括2名職工代表;
(3)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必須經其他股東2/3以上同意。
要求:根據上述情況與《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1)公司章程中關于董事任期的規定是否合法?簡要說明理由。
(2)公司章程中關于監事會職工代表人數的規定是否合法?簡要說明理由。
(3)公司章程中關于股權轉讓的規定是否合法?簡要說明理由。(2008年)
『正確答案』
(1)公司章程中關于董事任期的規定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規定,但每屆任期不得超過3年。本題中,規定公司董事任期為4年是不符合要求的。
(2)公司章程中關于監事會職工代表人數的規定不合法。根據規定,監事會應當包括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本題中,監事會成員為7人,職工代表人數不得低于3人,因此公司章程中定為2名是不合法的。
(3)公司章程中關于股權轉讓的規定合法。根據規定,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本題中,公司章程雖然就股權轉讓作出了與《公司法》不同的規定,但也要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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