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締約過失責任
締約過失責任是指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因故意或過失致使合同未成立、未生效、被撤銷或無效,給他人造成損失應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
1.《合同法》規定,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給對方造成損失,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1)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2)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3)當事人泄露或不正當地使用的在訂立合同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
(4)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2.締約過失責任與違約責任不同,違約責任產生于合同生效之后,適用于生效合同,賠償的是可期待利益的損害;締約過失責任則發生在合同成立之前,適用于合同未成立、未生效、無效等情況,賠償的是信賴利益的損失。信賴損失小于或等于可期待利益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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