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保管合同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還該物的合同。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時成立,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一)寄存人的權利義務
1.寄存人應當按照約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費。但如果當事人對保管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合同法》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保管是無償的。
2.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按照保管物的性質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應當將有關情況告知保管人。寄存人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損失的,保管人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保管人因此受損失的,除保管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并且未采取補救措施的以外,寄存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3.寄存人寄存貨幣、有價證券或者其他貴重物品的,應當向保管人聲明,由保管人驗收或者封存。寄存人未聲明的,該物品毀損、滅失后,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賠償。
【考題·單選題】陳某將裝有2萬元現金的行李箱寄存在車站寄存處,但在寄存時未告知行李箱內有現金。陳某憑取物單取行李箱發行該行李箱已被人取走,陳某要求寄存處賠償。根據《合同法》的規定,下列關于寄存處承擔賠償責任的表述中,正確的是( )。(2010年)
A.按寄存物品的全部價值賠償
B.不予賠償
C.按一般物品的價值賠償
D.按寄存物品的一半價值賠償
『正確答案』C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點是保管合同。根據規定,寄存人寄存貨幣、有價證券或者其他貴重物品的,應當向保管人聲明,由保管人驗收或者封存。寄存人未聲明的,該物品毀損、滅失后,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賠償。本題屬于寄存貨幣的情形,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賠償。
(二)保管人的權利義務
1.保管人應當妥善保管保管物。寄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的,保管人應當給付保管憑證,但另有交易習慣的除外。如當事人約定了保管場所或者方法。除緊急情況或者為了維護寄存人利益的以外,保管人不得擅自改變保管場所或者方法。
2.保管人不得將保管物轉交第三人保管,如將保管物轉交第三人保管,對保管物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3.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者許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第三人對保管物主張權利的,除依法對保管物采取保全或者執行的以外,保管人應當履行向寄存人返還保管物的義務。第三人對保管人提起訴訟或者對保管物申請扣押的,保管人應當及時通知寄存人。
4.保管期間,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毀損、滅失的,保管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如保管是無償的,保管人證明自己沒有重大過失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5.當事人對保管期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管人可以隨時要求寄存人領取保管物;約定保管期間的,保管人無特別事由,不得要求寄存人提前領取保管物。保管期間屆滿或者寄存人提前領取保管物的,保管人應當將原物及其孽息歸還寄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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