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事會監督機構
1.組成
2.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注意】不能直接罷免
(3)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5)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6)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7)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并對董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
【注意】沒有向董事會的提案權
(8)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
【注意】監事會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3.會議制度
(1)召集:主席→半數以上監事推舉1名監事
(2)頻率:每年至少一次
(3)決議:半數以上(≥1/2)監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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