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會權力機構
1.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鏈接】決定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屬于董事會的職權
(2)人事權: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3)事務管理權
①審議批準董事會、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②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③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④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⑤修改公司章程。【注意】對外轉讓出資不需要股東會審議批準
2.形式
(1)定期會議:由公司章程規定
(2)臨時會議:
①代表1/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
②1/3以上的董事;
③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
3.召開
(1)首次股東會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2)以后股東會會議
順序:董事會(董事長——副董事長——半數以上董事推舉一名董事)——監事會或不設監事會的監事——代表1/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
(3)通知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15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但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者全體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先約定后法定
4.決議
(1)表決權的計算: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先約定后法定
(2)類型:
①一般決議:由公司章程規定
②特別決議:必須經“代表(全體)”“2/3以上(≥2/3)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A.修改公司章程;
B.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
C.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D.變更公司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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