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義務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1.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2.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章程→股東大會→NO
3.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于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股東大會→NO
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上述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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