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設立獨立董事
1.基本條件:具有“5年以上”法律、經濟或者其他履行獨立董事職責所必需的工作經驗。
2.下列人員不得擔任獨立董事:
(1)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屬企業”任職的人員及其直系親屬、主要社會關系。
【補充】直系親屬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會關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兒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2)直接或間接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10名股東中的自然人股東及其直系親屬。
(3)在直接或間接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5%以上的股東單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5名股東單位任職的人員及其直系親屬。
【注意】第一條不僅包括上市公司,還包括附屬企業。第一條不僅包括直系親屬,還包括主要社會關系。
(4)最近1年內曾經具有前三項所列舉情形的人員。
(5)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屬企業提供財務、法律、咨詢等服務的人員。
(6)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
(7)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人員。
3.特別職權
(1)對公司關聯交易、聘用或者解聘會計師事務所等重大事項進行審核并發表獨立意見;
(2)就上市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提名、任免、報酬、考核事項以及其認為可能損害中小股東權益的事項發表獨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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