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散時的清算
(一)成立清算組
自行清算 | 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15日內 | 1.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組成 2.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 |
指定清算 | 下列情形之一, 債權人申請法院指定清算組進行清算時,法院應予受理(債權人未提,股東申請): ①公司解散逾期(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15日)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 ②雖然成立清算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 ③違法清算可能嚴重損害債權人或股東利益。 |
1.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2.社會中介機構; 3.中介機構中具備相關專業知識并取得執業資格的人員 |
(二)程序
1.登記債權
(1)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6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
【鏈接】合并、減資應當自“作出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3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2)債權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未申報債權,在公司清算程序終結前補充申報的,清算組應予登記。債權人補充申報的債權,可以在公司尚未分配的財產中依法清償。
2.清算方案
(1)清算方案應當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2)公司解散時,股東尚未繳納的出資均應作為清算財產。
(3)清算組如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債務清償方案“經全體債權人確認”且不損害其他利害關系人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依清算組的申請裁定予以認可。
3.清償債務
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后剩余財產,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公司財產在未按上述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鏈接】分紅權和表決權都是先約定后法定(出資比例)。
4.公告公司終止
公司未經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導致公司無法進行清算,債權人有權要求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以及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對公司債務承擔清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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