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辯權的行使
(一)同時履行抗辯權(一手交錢,一手交貨,你不交貨,我不給錢)
當事人互負債務(同一雙務合同),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暫時阻止對方當事人請求權的行使
(二)后履行抗辯權(你先交貨,我再給錢,你不交貨,我不給錢)
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暫時阻止了當事人請求權的行使
(三)不安抗辯權(我先交貨,你再給錢,我不放心,就不發貨)
1.行使的情形: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1)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2)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3)喪失商業信譽;
(4)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2.效力:
(1)通知義務:先履行合同的當事人行使中止權時,應當及時通知對方。
(2)去向:
①如果對方當事人恢復了履行能力或提供了相應的擔保后,應當恢復合同的履行;
②如后履行義務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并且不提供適當擔保的,先履行義務方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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