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物登記
1.要求:
登記生效主義(不動產) |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
抵押權自登記之日起設立。 |
登記對抗主義(動產) |
(1)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 |
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 |
2.抵押物登記記載的內容與抵押合同約定的內容不一致的,以登記記載的內容為準。
3.以尚未辦理權屬證書的財產抵押的,只要當事人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能夠提供權利證書或者補辦登記手續的,法院可以認定抵押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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