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違法行為處罰法律制度
(一)財政違法主體
財政違法主體,是指財政法定義務的違反者,即財政違法行為的主體。財政違法主體的具體形態就可以包括財政機關和其他國家機關、企業、非企業單位、特定個人。
(二)財政違法行為及其法律責任(14項)
1.違反國家財政收入管理規定的行為
(1)違反規定設立財政收入項目;
(2)違反規定擅自改變財政收入項目的范圍、標準、對象和期限;
(3)對已明令取消、暫停執行或者降低標準的財政收入項目,仍然依照原定項目、標準征收或者變換名稱征收;
(4)緩收、不收財政收入;
(5)擅自將預算收入轉為預算外收入。
2.公款私存的法律責任:
(1)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資金,沒收違法所得;
(2)對單位處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3)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國家公務員的,還應當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三)財政執法主體
【分析】均為組織
1.“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審計機關;
2.“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的派出機構,審計機關的派出機構;
3.監察機關及其派出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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