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概述
(一)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法律制度概述
(二)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體制
(三)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配置和使用
1.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
(1)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調劑:
①長期閑置、低效運轉或者超標準配置的資產,原則上由主管部門進行調劑,并報同級財政部門備案;
②跨部門、跨地區的資產調劑應當報同級或者共同上一級的財政部門批準。
(2)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購置:
①事業單位向財政部門申請用財政性資金購置規定限額以上資產的,除國家另有規定外,按照規定程序報批(報主管部門審核→主管部門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
②事業單位用其他資金購置規定限額以上資產的,報主管部門審批;主管部門應當將審批結果定期報同級財政部門備案。
2.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使用
(1)對外投資、出租、出借和擔保等應當進行必要的可行性論證,并提出申請,經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
(2)對外投資、出租和出借的資產實行專項管理。
(四)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處置
1.限額以上的資產的處置,經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規定限額以下的資產的處置報主管部門審批,主管部門將審批結果定期報同級財政部門備案。
2.事業單位出租、出讓、轉讓、變賣資產數量較多或者價值較高的,應當通過拍賣等市場競價方式公開處置
(五)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與產權糾紛處理
1.事業單位與其他國有單位之間發生國有資產產權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可以向同級或者共同上一級財政部門申請調解或者裁定,必要時報有管轄權的人民政府處理。
2.事業單位與非國有單位或者個人之間發生產權糾紛的,事業單位應當提出擬處理意見,經主管部門審核并報同級財政部門批準后,與對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依照司法程序處理。
(六)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評估與清查
1.可以不進行資產評估:
(1)經批準事業單位整體或者部分資產無償劃轉;
(2)行政、事業單位下屬的事業單位之間的合并、資產劃轉、置換和轉讓;
(3)發生其他不影響國有資產權益的特殊產權變動行為,報經同級財政部門確認可以不進行資產評估的。
2.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評估項目實行核準制和備案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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