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中級會計師《經濟法》考試要點: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第四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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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
(一)設立條件
發起設立: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在發起人認購的股份繳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募集設立: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實收股本總額。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實繳、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設立程序
1.股份有限公司的認股人未按期繳納所認股份的股款,經公司發起人催繳后在合理期間內仍未繳納,公司發起人對該股份另行募集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募集行為有效。
2.發起人、認股人繳納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資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發起人未按期召開創立大會或創立大會決議不設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3.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發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繳足出資的,應當補繳,其他發起人承擔連帶責任。
(三)公司設立階段的合同責任
組織機構
(一)股東大會
1.職權
2.股東大會會議形式
3.會議的召集
4.會議通知
5.股東的臨時提案權
6.股東大會的決議
(二)董事會
1.董事會的組成
2.董事會會議的召開
3.記錄
(三)監事會
1.股份有限公司監事會的組成與有限責任公司基本相同。股份有限公司必須設立監事會。
2.股份有限公司的監事會每6個月至少召開1次會議,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
上市公司組織機構的特別規定
上市公司董事與董事會會議決議事項所涉及的企業有關聯關系的,不得對該項決議行使表決權,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決權。該董事會會議由過半數的無關聯關系董事出席即可舉行,董事會會議所作決議須經無關聯關系董事過半數通過。出席董事會的無關聯關系董事人數不足3人的,應將該事項提交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審議。
經濟法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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