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中級會計師《經濟法》考試要點: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第五節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資格和義務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資格和義務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1)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2)因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5年。
(3)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3年。
(4)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3年。
(5)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2.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1)挪用公司資金。
(2)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3)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4)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大)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5)未經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于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6)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
(7)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股東訴訟
股東直接對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他人提起訴訟的,應當列公司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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