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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經濟法必背法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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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1/2)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30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2、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注意】有限責任公司的自然人股東因繼承發生變化時,其他股東主張同等條件下行使優先購買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者全體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