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某大學李教授用10年時間完成一本專著出版,獲報酬收入15000元,則應交個人所得稅2100元。( )
22.精誠公司與甲公司簽訂一份租賃合同,將價值1000萬元的設備出租,年租金200萬元;同時與銀行簽訂借款合同,借款4000萬元。則甲公司按規定應交印花稅0.4萬元。( )
23.對納稅義務人偷稅、騙稅而導致少交稅款的,稅務機關追征其未交或少交的稅款和滯納金,追征期為3年,有特殊情況的,可以延長到5年。( )
24.甲、乙、丙三位合伙人共同出資設立合伙企業,該合伙企業經營一段時間后,乙死亡;乙的兒子要求繼承財產,甲、乙兩位合伙人尚未表態。乙死亡屬于退伙,乙的兒子屬于入伙。 ( )
25.仲裁協議中為當事人設定的一定義務,可以任意更改、終止,但不能撤銷;仲裁協議具有從屬性,從屬于主合同,主合同無效的,仲裁協議也無效。( )
26.甲公司對區工商管理機關作出罰款的決議不服,向市工商行政管理申請行政復議,并已受理,在復議期內甲公司不就此事向法院提出訴訟,法院不予受理。法院的行為正確。( )
27.甲、乙、丙三位出資設立合伙企業,經合體合伙人一致同意,乙合伙人將持有合伙企業的財產份額轉讓給A,并在轉讓協議中約定,A對自己入伙前合伙企業的債務免除責任,該協議符合合伙企業法規定。 ( )
29.A外商獨資企業擬共同投資,在中國境內設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與B外商個人該設想符合外商投資企業法規定。 ( )
29.依法可轉讓的股票可以用于質押擔保,但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股票作為質押權標的。 ( )
30.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任何一個股東不得以合營企業名義取得的貸款、租賃的設備或者其他財產以及合營者以外的他人財產作為自己的出資。( )
31.甲公司2004年7月2日留置乙公司的存貨,作為對自己應收乙公司加工費的擔保方式,2004年9月14日甲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則該部分被繼續留置的財產屬于甲公司的破產財產。
32.甲公司作為出票人開出面值200萬元的匯票給乙公司,并在票據正面注明不得轉讓,乙公司又將該票據背書轉讓給丙,丙又背書轉讓給丁,則甲公司對持票人丁不承擔票據責任。( )
33.甲公司開出支票支付所欠乙公司的貨款,面值100萬元,乙背書轉讓給丙,丙又轉讓給丁后變成200萬元,丙應對票據變造負文義責任。 ( )
34.上市公司在未披露關于本公司用生產性主要資產抵押額超過總生產30%這一信息之前,該信息屬于證券法規定的內幕信息。 ( )
35.甲乙雙方對于購銷合同中的標的物交付,貨款支付等權利義務履行后,該合同關于貨款的擔保、違約金的計算、利息的支付等從權利并未因主合同的終止而失效。 ( )
36.丙公司屬于2003年開辦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企業,2004年的年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應在2005年1月底之前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認定手續。( )
37.根據稅法規定,增值稅專用發票各聯都必須加蓋財務專用章和發票專用章;且出售混凝土的一般納稅人按收入的6%計算交納增值稅,不得開具專用發票。 ( )
38.甲欠乙貨款400萬元,其中有100萬元用房產抵押,剩余部分由丙、丁兩位承擔保證責任。甲無力歸還。乙放棄對抵押房產的優先受償權,則丙、丁兩人只承擔200萬元的保證責任。( )
39、根據關稅條例的規定,出口貨物的關稅完稅價格等于離岸價格。 ( )
40.根據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就辦企業的開辦費,應當從該企業正式開始生產、經營月份的當月起,在5年內從收入總額中分期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