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綜合題(本類題共1題,共10分)
59、甲方與乙方簽訂了一份加工承攬合同。合同規定:甲方委托乙加工6 臺儀表柜,制作報酬共計3000元,甲方負責提供原材料,限期五個月交貨,以備科研急用。合同簽訂后,甲方按合同約定提供了制作儀表柜所需的全部原材料,并支付了定金800 元。乙方在檢驗原材料時,發現原材料質量不合格,但考慮到兩單位的關系,未提出異議。乙方生產出4 臺儀表柜后,因其他任務較緊,怕無法按期完成定作任務,便自行將另外2 臺儀表柜的加工制作委托給丙方承攬加工。后丙方因發生火災,全廠設備及乙方提供的原材料毀損,無法再加工儀表柜。合同到期后,乙方只向甲方交付了4 臺儀表柜,其余2 臺乙方無法如期交付。甲方收貨后發現交付的4 臺儀表柜均有嚴重的質量問題,根本無法使用,雙方為此發生爭執。 甲方要求:(1)乙方雙倍返還定金1600元;(2)合同已無法繼續履行,應予解除;(3)乙方承擔全部違約責任并賠償原材料在內的一切經濟損失。 乙方則稱:(1)4 臺儀表柜不合格,純系甲方提供原材料質量不合格造成的,應由甲方自己負責,甲方應按合同規定付報酬2000元;(2)同意解除合同;(3)所欠2 臺儀表柜系因丙方發生意外事故,原材料毀損不能再加工所致,屬不可抗力,應免除責任。此外還表示,除不要甲方支付該2 臺儀表的報酬外,不承擔任何責任。后經查:乙方所交4 臺儀表柜質量不合格確實與甲方提供的原材料不合格有關。
根據上述情況,請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1)已交貨的4 臺儀表柜質量不合格,是哪一方的過錯?應由誰來承擔責任?為什么?
(2)對未發貨的2 臺儀表柜是否應免除乙方的違約責任?為什么?
(3)此案應如何處理?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