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建筑業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177號)第一條規定,納稅人提供建筑業應稅勞務時應按照下列規定確定營業稅扣繳義務人:(一)建筑業工程實行總承包、分包方式的,以總承包人為扣繳義務人;(二)納稅人提供建筑業應稅勞務,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無論工程是否實行分包,稅務機關可以建設單位和個人作為營業稅的扣繳義務人:1.納稅人從事跨地區(包括省、市、縣,下同)工程提供建筑業應稅勞務的;2.納稅人在勞務發生地沒有辦理稅務登記或臨時稅務登記的。同時,該通知第五條規定,該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執行。此前與本通知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為準。
根據上述規定可知,從2007年1月1日起,不僅建筑業工程的總承包人依法可以作為扣繳義務人,而且納稅人在特殊情形下的異地施工,稅務機關也可以建設單位和個人作為建筑業工程營業稅的扣繳義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