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8月1日,國家稅務總局下發的《關于保險企業發生與退保業務相關傭金支出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7]880號)規定:保險公司退保業務發生之前已實際支付的與退保業務相關的傭金,準予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退保業務發生之后再支付與該退保業務相關的傭金,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需要注意的是,通知已經自2007年1月1日起執行,在此之前的《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金融保險企業所得稅有關業務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2]960號)第二條第二款“對退保收入的傭金支出部分,不得在稅前扣除”的規定同時廢止。此前發生的與退保業務相關的傭金支出,超出退保扣回額的部分,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因此,根據上述規定,你公司退保業務發生之后再支付與該退保業務相關的傭金,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稅務人員的提醒是正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