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預期可獲得補償的處理
如果企業清償因或有事項而確認的負債所需支出全部或部分預期由第三方或其他方補償,則此補償金額只有在基本確定能夠收到時才能作為資產單獨確認。確認的補償金額不應超過預計負債的賬面價值。
【例13-5】20×9年12月31日,乙公司因或有事項而確認了一筆金額為500 000元的預計負債;同時,乙公司因該或有事項基本確定可從甲保險公司獲得200 000元的賠償。
本例中,乙公司應分別確認一項金額為500 000元的預計負債和一項金額為200 000元的資產,而不能只確認一項金額為300 000元(500 000-200 000)的預計負債。同時,乙公司所確認的補償金額200 000元不能超過所確認的負債的賬面價值500 000元。
(三)預計負債計量需要考慮的其他因素
1.風險和不確定性
2.貨幣時間價值
將未來現金流出折算為現值時,需要注意以下三點:
(1)用來計算現值的折現率,應當是反映貨幣時間價值的當前市場估計和相關負債特有風險的稅前利率【教材109頁】。(2)風險和不確定性既可以在計量未來現金流出時作為調整因素,也可以在確定折現率時予以考慮,但不能重復反映。(3)隨著時間的推移即使在未來現金流出和折現率均不改變的情況下預計負債的現值將逐漸增長。企業應當在資產負債表日,對預計負債的現值進行重新計量【教材33頁】。
3.未來事項
4.資產負債表日對預計負債賬面價值的復核
企業應當在資產負債表日對預計負債的賬面價值進行復核,有確鑿證據表明該賬面價值不能真實反映當前最佳估計數的,應當按照當前最佳估計數對該賬面價值進行調整。
企業對已經確認的預計負債在實際支出發生時,應當僅限于最初為之確定該預計負債的支出。也就是說,只有與該預計負債有關的支出才能沖減預計負債,否則將會混淆不同預計負債確認事項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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