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結二】“投資性房地產采用公允價值模式計量時,在極少數情況下允許對房地產采用成本模式計量”,應如何理解。
附教材P48原文:在極少數情況下,采用公允價值對投資性房地產進行后續計量的企業,有證據表明,當企業首次取得某項投資性房地產(或某項現有房地產在完成建造或開發活動或改變用途后首次成為投資性房地產)時,該投資性房地產的公允價值不能持續可靠取得的,應當對該投資性房地產采用成本模式計量直至處置,并且假設無殘值。
但是,采用成本模式對投資性房地產進行后續計量的企業,即使有證據表明,企業首次取得某項投資性房地產時,該投資性房地產的公允價值能夠持續可靠取得的,該企業仍應對該投資性房地產采用成本模式進行后續計量。
【解答】比如某公司采用公允價值模式計量投資性房地產,它此前持有的所有投資性房地產的公允價值均能夠持續可靠的取得。2011年初,它在另外一個小城市新建一項投資性房地產,由于當地房地產交易市場不活躍,這項新建的投資性房地產的公允價值沒法可靠取得。這種情況下,這項新建的投資性房地產就屬于上面所說的“首次取得”的投資性房地產。由于確實沒法采用公允價值模式計量,因此準則就規定對這種例外情況,允許這項投資性房地產單獨采用成本模式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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