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拍賣的概念和方式
概念:指以公開競價的形式,將特定物品或者財產權利轉讓給最高應價者的買賣方式。
形式:有聲拍賣、無聲拍賣、減價拍賣
第二節市場競爭行為監督管理
1、競爭行為和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概念
不正當競爭:指經營者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損害其他經營者的合法利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的行為。
2、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表現形式
?、俜旅靶袨?②對商品質量作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行為;③商業賄賂行為;④虛假宣傳行為;⑤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⑥低于成本價格的銷售行為;⑦搭售或附加不合理交易條件的行為;⑧不正當的有獎銷售行為;⑨商業詆毀行為;⑩傳統招標、投標行為。
3、限制競爭行為的表現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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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橫向限制協議:處在生產或流通同一階段的競爭者之間制定的限制競爭協議。價格固定協議、市場分割協議、產出協議、聯合抵制協議、共同行動維持零售價格協議、投標協議等。
2)縱向限制協議:在不同的生產和流通階段,在產品的賣者和買者之間簽訂的限制競爭協議。維持轉售(零售)價格協議、“一攬子”買賣協議、附不當約束條件協議、專供協議、附不當排他條件交易協議。
?、谄髽I優勢的濫用:
1)直接或間接地強迫相對人接受不公平的收購價格;
2)以生產、銷售或技術發展施加對消費者不利的影響;
3)實行交易歧視;
4)以對方接受額外的義務作為交易的條件;
5)掠奪性定價:在面臨競爭的市場地區收取較低價格以便驅逐競爭對手的行為。
6)拒絕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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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部門壟斷:限制其他部門的企業與本部門的企業的競爭。
2)地區壟斷:地方保護主義。
4、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監督管理
職權:詢問權、查詢復制權、檢查財物權、強制措施權、行政處罰權
法律責任:民事責任:賠償損失
行政責任: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罰款、吊銷營業執照、責令消除影響。
刑事責任: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