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限制競爭行為的法律責任
①公用企業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獨占地位的經營者,限定他人購買其指定的經營者的商品,以排擠其他經營者的公平競爭的,省級或者設區的事的監督檢查部門應當責令體制違法行為,可根據情節處以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②被指定的經營者借此小手指次價高的商品或者濫收費用的,監督檢查機關應當沒收違法所得,根據情節嚴重,處以1倍以上3倍下的罰款。
第三節市場價格的監督管理
1、價格形式的分類及其含義
市場調節價、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
政府指導價或定價的范圍:
①與國民經濟發展和人民生活關系重大的極少數商品:原油、天然氣、糧食、重要藥品和食鹽。
②資源稀缺的商品:金銀產品及其中間產品。
③自然壟斷經營的商品:電力、供水、燃氣、集中供熱
④重要的公用事業:公共交通、郵政
⑤重要的公益性服務:教育、醫療、博物館、公園等
政府定價目錄分為中央定價目錄和地方定價目錄。
中央定價目錄:① 重要的中央儲備物資:糧食、食用植物油、棉花、食糖、石油、化肥、蠶絲。 ②國家專營的煙葉、食鹽和民爆器材。③部分化肥。④教材、天然氣、中央直屬及跨省水利工程供水、軍品、重要交通運輸、郵政基本業務、電信基本業務。⑤重要專業服務(包括金融階段和交易服務、工程勘察設計服務、部分中介服務)。
2、政府對價格管理的主要手段
①價格法律手段:價格法律、價格行政法規、價格地方性法規、價格規章。
②經濟手段:重要商品儲備制度、價格調節基金制度。
③行政手段:1)對少數重要商品和服務實行政府定價或指導價;
2)對重要農產品實行保護價
3)對重要商品或服務價格采取限定差價率或者利潤率、規定限價、實行提價申請制度和調價備案制度等干預措施。(國務院、省、自治區、直轄市實施)
4)臨時集中定價權限、部分或者全面凍結價格的緊急措施。(國務院實施)
5)價格監督檢查。
3、經營者價格違法行為的表現形式
①不執行政府指導價、定價以及法定的價格干預措施和緊急措施。責任: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處以5倍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