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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中級經濟師《工商管理》第二章:公司法人治理結構
2020年中級經濟師工商管理知識點: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大會
(一)股東會的性質及其職權
1、股東大會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是由股東在公司中的地位決定的。
2、股東大會職權與責任有限公司股東大會的職權類似
(二)股東會的種類及召集
種類 | ①年會:公司法規定,股東大會應當每年召開一次年會 ②臨時股東大會:董事會人數不足法律規定人數的2/3;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1/3;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的股東請求時;董事會認為有必要時;監事會臨時提出召開;公司規定的其它章程。 | |
股東大會會議的召開 | ①股東大會的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一副董事長一推舉的一名董事 董事會不能舉行的,能夠召開監事會;監事會不招集和主持的超過90天的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能夠自行召開。 ③股東出席會議。能夠委派代理人(代理人由股東授權委托書,在授權范圍內行使表決權) | |
臨時提案的提出 | 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東能夠在股東大會開10日前提出臨時提案提交董事會。董事會兩日后通知其它股東,將該提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
(三)股東大會的決議方式
股東行使表決權的依據 | 一股一權 | |
普通決議與特別決議的方式 | 普通決議:半數通過 特別決議:2/3以上 | |
累計投票制 | 含義:指股東大會選舉董事或者臨時監事時,每一股份擁有與應選董事或監事人數相同的表決權,股東擁有的表決權能夠集中使用。 作用:能夠選出自己信任的董事或監事,一定程度上平衡了大小股東的利益。 |
【例題·多選題】下列關于股份有限公司臨時股東大會的說法,正確的有()。
A.符合,臨時股東大會召開情形的,應當在3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B.董事人數不足法律規定的2/3時應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C.單獨或合計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可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D.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1/3時應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E.監事會可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