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 所有權
本節考點:
(1)所有權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2)所有權的取得和消滅
(3)共有
(4)業主建筑物區分所有權
本節內容:
一、所有權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一)概念
所有權是指所有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注1】財產所有權在本質上是一定社會的所有制關系在形式上、法律上的表現。
【注2】所有權包括占有權、使用權、收益權和處分權四項權能。處分權是所有權內容的核心,是擁有所有權的根本標志。
【例題6:單選】所有權的核心內容是( ),它是擁有所有權的根本標志。
A.占有權
B.使用權
C.收益權
D.處分權
【答案】D
(二)所有權的法律特征
法律特征 | 具體內容 |
所有權的獨占性 | 所有人對其財產享有的所有權,可以依法排斥他人的非法干涉,不允許其他任何人加以妨礙或者侵害。對所有權而言,必須嚴格實行一物一權主義,即在一物之上只能有一個所有權,不能形成雙重所有權。當所有權受到不法占有或者侵害時,財產所有人有權請求返還原物、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或者賠償損失。 |
所有權的全面性 | 所有人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對所有物加以全面支配的權利。 |
所有權的單一性 | 所有權并非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四項權利的簡單相加,而是一個整體的權利。 |
所有權的存續性 | 法律不限制各項所有權的存續期限。一般而言,財產所有權一經合法獲得,就可以永久存續。 |
所有權的彈力性 | 所有權的各項權能可以通過法定的方式或合同約定的方式同作為整體的所有權相分離。而與所有權發生分離的權能在分離期限屆滿后,最終仍屬于所有權人。 |
二、所有權的取得與消滅
1.所有權的取得
所有權的合法取得方式可分為原始取得與繼受取得兩種。
(1)原始取得。所有權首次產生或不依賴于原所有人的意志而取得物的所有權。原始取得的方式主要有:
取得方式 | 具體內容 |
生產 | 民事主體通過自己的勞動創造出新的財產進而取得該財產的所有權 |
先占 | 民事主體以所有的意思占有無主動產而取得其所有權的法律事實。 先占應具備的要件:標的須為無主物、標的須為動產;行為人須以所有的意思占有無主物。 |
添附 | 不同所有人的物因一定的行為而結合在一起形成不可分割的物或具有新質的物。包括混合、附合和加工三種情形,其中加工標的物僅限于動產。 |
發現埋藏物和隱藏物 | 發現所有權歸屬不明的動產。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所有權人不明的埋藏物和隱藏物歸國家所有。在該物上繳國家以后,接收單位應當對上繳的單位或者個人給予獎勵。 |
拾得遺失物 | 發現他人不慎喪失占有的動產而予以占有的法律事實,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拾得遺失物應當歸還失主,拾得人不能取得遺失物的所有權。同樣,拾得漂流物或失散的飼養動物,也應歸還失主。 |
國有化和沒收 | 國家根據法律、法規的強行性規定,采取強制措施將一定的財產收歸國有的法律事實。 |
(2)繼受取得。
繼受取得是指通過一定的法律行為或基于法定的事實從原所有人處取得所有權。這種取得方式須以原所有人對該項財產的所有權作為取得的前提條件。所有權繼受取得的原因主要包括:
①因一定的法律行為而取得所有權。法律行為具體包括買賣合同、贈與和互易等。②因法律行為以外的事實而取得所有權。例如繼承遺產。
③因其他合法原因取得所有權。如合作經濟組織的成員通過合股集資的方式形成新的所有權形式。
(3)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是指受讓人以財產所有權轉移為目的,善意、對價受讓且占有該財產,即使出讓人無轉移所有權的權利,受讓人仍可取得該財產的所有權。
善意取得的構成要件包括三個方面:
第一,受讓人須是善意的。即受讓人不知道也不應當知道出讓人是無權處分人。
第二,受讓人必須支付了合理的價款。受讓人須通過有償交換取得該財產。
第三,受讓人已經占有了該財產。
善意取得既可適用于動產,也可適用于不動產。不動產的轉讓以辦理登記為物權變動的標志,動產的轉讓以交付作為基本標志。
【注1】禁止或限制流通物不適用善意取得制度,例如,槍支彈藥、黃金、麻醉品等。
【注2】貨幣和不記名證券是一種特殊的動產,誰持有就成為其權利主體,因此適用善意取得制度。
2.所有權的消滅
①所有權的相對消滅。這是指因物權主體的原因而消滅。
② 所有權的絕對消滅。這是指因所有權客體的原因而消滅。
【例題7::2011年多選】下列財產所有權的取得方式中,屬于原始取得的有()。
A.繼承房產
B.財產收歸國有
C.沒收非法所得
D.生產產品
E.接受贈與
【答案】BC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