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抵押登記
應當辦理抵押登記 | 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建設用地使用權以及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或者以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 | 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 (房地產) | |
可以辦理抵押登記(也可以不辦理抵押登記) | 以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交通運輸工具;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 | 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 | 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
【例題13:2010年單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下列財產中,可以設定抵押的是()。
A.土地所有權
B.建設用地使用權
C.使用權有爭議的財產
D.依法被查封的財產
【答案】B
(二)質權
1、概念:
質權,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或財產權利證書轉移給債權人占有,以之作為債務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就該動產或財產權利的價值優先受償的權利。在質權關系中,提供質押財產的人稱為出質人,接受該財產作為其債權擔保的人稱為質權人,質押的財產稱為質物。
2、質權的法律特征:
第一,質權的設定必須移轉占有,以某些特定財產作質物時,還必須依法辦理登記手續。這是質權與抵押權的一個重要的區別。
第二,質權的標的主要為動產或權利,不包括不動產。
第三,質權具有物上代位性、從屬性和不可分性。這是擔保物權具有的一般特征,質權作為一種擔保物權,也應當具備這些特征。
3、質權的類型
根據我國《物權法》的規定,質權分為動產質權和權利質權兩種。
權利質權,是指以出質人提供的財產權利為標的而設定的質權。根據《物權法》第223條規定,下列權利可以質押:
①匯票、支票、本票②債券、存款單;③倉單、提單;④可以轉讓的基金份額、股權;⑤可以轉讓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⑥應收賬款;⑦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出質的其他財產權利。
(三)留置權
1、概念:
留置權,是指債權人按照合同的約定占有債務人的動產,債務人不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留置該動產,并依照法律的規定將動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后的價款優先受償的權利。
【注1】留置權是一種法定的擔保物權。
留置權的成立無需雙方當事人的約定,也就是說,即使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任何關于留置權的規定,也不影響留置權的存在,當債務人不履行其債務時,債權人可直接基于法律的規定行使留置權。
《物權法》第239條規定,“同一動產上已設立抵押權或者質權,該動產又被留置的,留置權人優先受償。”這條規定體現出了法定擔保物權和意定擔保物權在受償順序上的不同。
【注2】留置權只發生在特定的合同關系中。如保管合同、加工承攬合同等。
《物權法》第232條規定,“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不能留置的動產,不得留置。”
【本章主要考點總結】
1、 物權的概念和特征
2、 物權法的基本原則
3、 物權的種類
4、 物權的保護方法
5、 所有權的概念和特征
6、 所有權的取得方式和消滅方式
7、 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的基本規定
8、 業主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的基本規定
9、 用益物權的概念、種類和法律特征
10、 擔保物權的概念、種類和法律特征
11、 抵押財產的基本規定
12、 質權和抵押權的區別、質權的種類
13、 留置權的基本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