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 財政收入
一、財政收入的含義與分類
(一)財政收入及其分類(掌握)
1.財政收入的含義
政府為履行其職能,實施公共政策和提供公共物品與服務需要而籌集的一切資金的總和。
2.政府收入的分類
稅收 | 政府從私人部門獲得的強制性資金轉移。 |
社會繳款 | 包括社會保障計劃收入和雇主提供的退休福利之外的其他社會保險計劃收入。 社會繳款可以是強制性的,也可以是自愿性的。 對于那些繳款額與報酬、工資或雇員數量無關、并專用于社會保障計劃的強制性付款,應視為稅收,而不是社會繳款。 |
贈與收入 | 從其他政府或國際組織那里得到的非強制性的轉移。 |
其他收入 | 主要包括出售商品和服務的收入(如使用費和規費)、利息和其他財產收入(如國有資產經營收入)、除贈與以外的其他現金或實物形式的自愿轉移以及罰金和罰款。 |
目前,我國將政府收入分為稅收收入、社會保險基金收入、非稅收入、貸款轉貸回收本金收入、債務收入、轉移性收入共6類。
3.衡量財政收入的不同口徑
最小口徑 | 僅包含稅收收入 |
小口徑 | 除稅收收入外,還包括納入公共財政預算的非稅收入,但不包括政府債務收入和專款專用的政府收入——最為常用的一個財政收入口徑。 |
中口徑 | 公共財政預算收入+社會保障繳費收入 |
最大口徑 | 全部的政府收入 |
(二)財政集中度與宏觀稅負
1.財政集中度及其度量
財政集中度:也稱為宏觀稅負,是指國家通過各種形式,從國民經濟收支環流中截取并運用的資金占國民經濟總量的比重。
衡量宏觀稅負的口徑:
(1)稅收收入/GDP
(2)公共財政收入(一般預算收入)/GDP
(3)(公共財政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社會保障基金收入)/GDP
合理的宏觀稅負水平并沒有一個統一的標準,需要結合一個國家在特定歷史時期的政府職能與支出責任來討論。
2.當前中國的宏觀稅負水平及其合理性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