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農業撥款的主要內容
用于國家舉辦農業企業和事業單位的基本建設支出、事業費、科技三項費以及支援農村發展建設的撥款。主要包括:
1) 小型農業水利和水土保持補助費
2) 支援農村生產組織資金
3) 農村開墾補助費
4) 農村科技推廣和植保補助費
5) 農村草場和禽畜保護補助費
6) 農村造林和林木保護補助費
7) 農村水產補助費
2. 財政支農周轉金和國家綜合農業開發資金的扶持對象和適用范圍
財政支農周轉金是國家財政運用財政信用形式支援農業生產和農村經濟發展的有償資金,是國家財政用于發展農業資金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是國家各級財政部門采用投放后定期回收,以無息周轉的形式支援農業生產的一種財政專項基金。的扶植對象是實行獨立經濟核算的農村合作經濟組織、鄉(鎮)村集體企業、其他農村合作經濟組織、國營農業(包括農業、農墾、畜牧、水產等)、農機、水利、氣象等企業、事業單位。其適用范圍包括
1) 種植業、養殖業。
2) 農業科技推廣、應用。
3) 農副產品加工和利用當地其他資源的鄉鎮企業。
4) 國有農業企業和農、林、水、氣、國土等農用事業單位發展多種經營。
5) 農用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
6) 適合財政支農周轉金支持的其他項目。
國家綜合農業開發資金 指納入國家批準的農業綜合開發項目總投資計劃內的各種資金,包括中央財政投入的資金,地方財政投入的資金,農業綜合開發專項貸款,農村集體組織和農戶自籌資金,國有農業企業自身積累投入的資金以及經過法定手續籌集投入的其他資金。
扶植對象: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投入的資金,以省為單位計算,70%以上用于改善農業生產基本條件,30%以下用于發展多種經營和龍頭項目帶動農產品的系列開發。銀行專項貸款的安排,以省為單位控制,原則上30%用于改善農業生產基本條件,70%用于多種經營和龍頭項目帶動農產品的系列開發。集體、農戶、國有農業企業自籌的資金,主要用于農業基礎設施建設,也可以用于多種經營開發和龍頭項目帶動農產品系列開發。
適用范圍:
1) 為開墾易農荒地、改造中低產田購買機械和機械施工耗用的油料費。
2) 為農田水利建設新打、改造機電井及配套的井房等費用。新打或維修的小土井的費用不得列支。
3) 新建、改建和加固總庫容在1000萬立方米以下的水源工程及小型排灌渠系配套的材料、設備、安裝、機械施工費用。
4) 新建、續建、更新改造總裝機在5000 kW以下的機電排灌站及其配套的35 kV以下輸變電線路建設所需的材料、設備、安裝、機械施工費用。
5) 排灌渠系配套工程,限于為國家立項開發項目區服務等。支渠以上的配套工程不得列支。
6) 為水土保持興修的坡改梯、坡瘠地改造等工程所需的材料費。
7) 造林補助費。
8) 推廣農、林、水、氣象新科技成果補助費。
9) 培育優良品種補助費。
10) 改良草場補助費。
11) 項目區所在鄉(鎮)的農、林、水技術服務站,在推廣、服務中必須購置的小型儀器設備補助費。
12) 采用客土、秸稈還田改良土壤、深翻土地的動力機械作業油料費,為改良土壤而建設的綠肥種子基地補助費。
13) 修筑項目區內田間機耕路所需的機械作業油料費及需建橋、涵的材料補助費。
14) 為多種經營開發和龍頭項目帶動農產品的系列開發投入的加工、保鮮、儲存、營銷等必要的設備、廠房、材料、技術組織措施費用。
15) 在項目建設中,利用銀行貸款投入的部分貼息補助。
16) 按財政政策額1.5%提取的項目前期工作費。
3. 農業撥款的原則
1) 全面規劃,因地制宜。
2) 適當集中,照顧一般。
3) 長短結合,以短養長。
4) 自力更生為主,國家支援為輔。
5) 擇優扶持,追求效益。
6) 銀行貸款為主,財政撥款為輔。
4. 財政支農周轉金的作用
1) 利于搞活資金。
2) 增強援、受雙方使用支農資金的經濟責任感。
3) 有利于集中資金,保證重點扶持項目的經濟效益。
4) 使用方式靈活機動,便于發揮優勢。
5) 壯大了財政支農的力量。
5. 財政支農周轉金與銀行借貸資金的區別
1) 財政支農周轉金來源于國家財政預算,是國家財政預算中用于支農的專項基金;而銀行信貸資金主要來自于社會各部門的暫時閑置資金。
2) 財政支農周轉金的占有期限(償還期)根據受援項目的不同需要可長可短;而銀行信貸一般只能解決臨時性、季節性的短期周轉的資金需要。
3) 財政支農周轉金只還本,不付息(如需付息,其利息也低于銀行利息)。
4) 財政支農周轉金的撥付和回收有:各級財政部門直接撥付和回收、委托業務主管部門撥付和回收、委托農業銀行撥付和回收三種形式。而銀行信貸只由其自身撥放和回收。
6. 國家綜合農業開發資金的投入方式
財政資金采取無償與有償相結合的方式投入。無償投入與有償投入的比例,屬于地方財政配套資金部分,由省級政府自定;屬于中央財政資金,以省為單位計算,原則上無償與有償各占50%,對少數地區可根據其經濟情況另行規定。
那些項目使用財政有償資金,由省級政府視有無直接經濟效益及直接經濟效益的程度確定。投入多種經營開發和龍頭項目帶動農產品的系列開發,都應有償使用,并收取年費率不超過3%的資金占用費。
中央財政有償投入的資金,由省級財政(國務院有關主管部有財務司)統借統還。從借款之年起,第四年開始還款,每年還20%,第八年還清。國家回收的資金,繼續用于農業綜合開發。
各地區各部門要建立制度,把財政有償資金落實到債務人,保證按期歸還。對到期不能足額還款者,要相應核減投資指標;對及時足額還款者,要給予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