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本規則所稱外資參股基金管理公司包括境外股東受讓、認購境內基金管理公司股權而變更的基金管理公司,或者境外股東與境內股東共同出資設立的基金管理公司。
第三條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負責對外資參股基金管理公司的審批和監督管理。
第四條 外資參股基金管理公司的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
外資參股基金管理公司的名稱、注冊資本、組織機構的設立及職責,應當符合《公司法》、《暫行辦法》和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
第五條 外資參股基金管理公司應當符合《暫行辦法》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條件。
第六條 外資參股基金管理公司的境外股東,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為依其所在國家法律設立,并合法存續的金融機構,近三年未受到證券監管機構和司法機關的重大處罰;
(二)所在國家具有完善的證券法律和監管制度,其證券監管機構已與中國證監會簽定證券監管合作諒解備忘錄,并保持著有效的監管合作關系;
(三)實收資本不少于三億元人民幣的等值自由兌換貨幣;
(四)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七條 外資參股基金管理公司的境內股東,應當具備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基金管理公司股東資格條件。
第八條 外資持股比例或者在外資參股的基金管理公司中擁有的權益比例,累計(包括直接持有和間接持有)不超過33%,在我國加入WTO后三年內,該比例不超過49%。
境外股東應當以自由兌換貨幣出資。
第九條 外資參股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應當具備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基金管理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條件。
第十條 外資參股基金管理公司的境內外申請人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內容與格式,向中國證監會報送申請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