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證券交易所上市和已發行擬上市債券的登記、托管與結算行為,明確相關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防范和化解風險,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證券交易所上市和已發行擬上市債券的登記、托管與債券交易的結算業務,但可轉換公司債券除外。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債券交易包括債券現券交易及回購交易。債券回購是指在證券交易所掛牌的實行標準券制度的質押式回購,包括國債回購與企業債回購。
第四條 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實行結算參與人法人結算制度。在接到證券交易所傳送的債券交易成交數據后,本公司分別與各結算參與人法人按本細則的規定完成清算,并與各結算參與人法人完成交收。
經中國證監會批準,本公司可以采取其他結算方式。
第五條 本公司作為共同交收對手方與結算參與人進行債券交易的結算。結算參與人應按本細則規定,以法人自己名義與本公司完成結算事項。結算參與人應與客戶簽定債券質押式回購委托協議書,并按協議約定與客戶完成結算事項。結算參與人應將該協議書報本公司備案。
客戶違約的,結算參與人有權按照債券質押式回購委托協議書的約定處置客戶用于回購的債券;結算參與人擅自動用客戶資金或證券給客戶造成損失的,客戶有權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及債券質押式回購委托協議書的約定,向結算參與人追索。客戶向結算參與人追索,不影響本公司按照業務規則正在進行或已經完成的清算交收。
第二章債券現券
第一節債券登記
第六條 如無特別規定,本公司設立電子化證券登記簿記系統,實行債券的無紙化管理;債券持有人持有債券的事實依據電子登記簿記系統記錄結果確認。
第七條 債券應當登記在債券持有人以本人名義開立的證券賬戶中。
經本公司認可,債券也可以登記在名義持有人名下;名義持有人應當負責對其客戶持有的登記在名義持有人名下債券余額及其變更情況進行記錄。名義持有人應該按本公司的要求向本公司提供其名下的債券權益所有人資料。
第八條 本公司對債券登記申請人有效送達的登記資料進行形式審核,債券登記申請人應當對其提供的登記資料的真實性負責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債券登記包括債券初始登記和變更登記。債券登記申請人指債券發行人、債券持有人、證券公司或本公司認可的其他機構。
有效送達的登記資料指債券登記申請人直接送達或通過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或本公司認可的其他機構間接送達本公司的書面文件或電子文件。
第九條 企業債券發行人向本公司申請辦理債券初始登記業務前,應當與本公司簽訂《證券登記服務協議》。
企業債券發行人應當向本公司提供授權書,授權專人為其與本公司的指定聯絡人,負責全權辦理債券登記業務及其他相關事宜。
第十條 企業債券發行人應當在刊登債券上市公告書五個交易日前向本公司申請辦理企業債券初始登記。
第十一條 債券發行人申請辦理企業債券初始登記,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證券登記申請表;
(二)國家有權部門關于企業債券公開發行的批準文件;
(三)債券發行承銷協議、債券擔保協議或有權部門批準免予擔保的文件;
(四)通過交易所交易系統以外的途徑發行的企業債券持有人名冊清單(持有人名冊清單應包括債券代碼、持有人證券賬戶號或席位號、持有人全稱、持有人有效身份證明文件號碼、持有企業債券的數量、司法凍結狀態等內容,并在每頁加蓋債券發行人印章);
(五)債券發行人最新年檢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及復印件;
(六)指定聯絡人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原件及復印件;
(七)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條 通過招投標或其他方式初始發行成功后的國債,本公司根據財政部相關文件確認的結果辦理發行登記。
國債通過交易所掛牌分銷后,本公司根據交易所確認的分銷結果,將相應的國債登記到持有人證券賬戶中;通過合同分銷的國債,本公司根據交易所確認的國債場外分銷數據,將相應的國債登記到持有人證券賬戶中。
第十三條 由于發行人的原因導致債券發行登記錯誤,發行人向本公司申請更正的,只有在相關債券持有人向本公司出具經公證的同意函,或發行人提交已經生效的可據更正的司法裁決,或本公司認可的其他更正依據后,本公司才予以辦理更正手續。
第十四條 債券變更登記包括交易所場內交易過戶登記、非交易過戶登記及其他變更登記。
辦理非交易過戶登記限于以下情形:
(一)司法裁決過戶;
(二)繼承、捐贈、依法進行的財產分割;
(三)法人因解散、破產、被依法責令關閉;
(四)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及本公司業務規則認定的其他情形。
其他變更登記指司法凍結、質押、鎖定等業務引起的變更登記。
第十五條 本公司根據證券公司或本公司認可的其他機構的委托,依據交易所場內交易的交收結果,辦理交易所場內交易債券的過戶登記。證券公司或本公司認可的其他機構發送的證券交易所場內交易申請視同為其向本公司發出的辦理交易所場內交易交收后的過戶登記申請。
證券公司或本公司認可的其他機構應當與投資者簽訂協議,明確該證券公司或本公司認可的其他機構受投資者委托向本公司申請辦理交易所場內交易交收后的過戶登記。
第十六條 申請人辦理非交易過戶以及司法凍結、質押、鎖定等其他變更登記手續的,按本公司相關業務規則的規定辦理。
第十七條 本公司為債券發行人提供以下服務:
(一)持有人名冊服務;
(二)查詢服務;
(三)債券派息、兌付服務;
(四)其他服務。
第十八條 本公司代理財政部辦理國債派息、兌付,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根據財政部關于國債派息、兌付的有關通知,本公司統計登記在冊的國債數量,與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央國債公司")核對賬目;
(二)在派息、兌付日前,本公司根據財政部的規定向中央國債公司發出劃款申請;
(三)本公司確認資金到賬后,通過資金結算系統將派息、兌付款劃付至托管該債券的證券公司或本公司認可的其他機構,投資者可于派息兌付日在托管該債券的證券公司或本公司認可的其他機構領取相應的債券本息。
如派息、兌付期間證券交易所休市或停市的,相關清算或交收工作順延至休市或停市后的第一個交易日。
第十九條 債券發行人委托本公司辦理企業債券派息、兌付,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債券發行人應在刊登公告的五個交易日前向本公司提交《委托債券派息、兌付申請表》,辦理具體委托手續;
(二)在本公司確認后,債券發行人應在派息、兌付日兩個交易日前將代發債券本息總額及代發手續費劃至本公司指定銀行賬戶;
(三)本公司收到相應款項后,通過資金結算系統將債券托管在證券公司或本公司認可的其他機構的投資者的債券本息,劃付給相應的證券公司或本公司認可的其他機構,投資者可于派息、兌付日領取相應的債券本息。
第二十條 債券發行人委托本公司派息、兌付,不能在規定期限內劃入相關款項的,應及時通知本公司,并在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媒體上公告,說明原因。
因債券發行人未及時履行通知及公告義務所致的一切法律責任由該債券發行人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