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條 債券登記申請人不按規定繳納相關債券登記服務費用的,本公司暫停為其提供相應的債券登記服務,直至其繳清相關費用為止。
第二十二條 債券登記申請人在向本公司申請辦理債券登記或提供相關服務時,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行政規章的,應對其行為所產生的后果負責。本公司視情節輕重,暫停或終止為其提供相應的債券登記服務。
第二節債券的托管和存管
第二十三條 本公司設立電子化債券存管系統,統一管理債券的存管業務。
第二十四條 投資者應當委托證券經營機構托管其持有的債券,證券經營機構應當將其自有債券和所托管的客戶債券交由本公司存管,但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證券經營機構應當將投資者債券與自有債券分戶管理,妥善保管投資者的債券資產,不得通過變賣、回購等方式挪用或變相挪用。
證券經營機構挪用或變相挪用投資者債券的,證券經營機構對該投資者應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五條 在證券經營機構處托管債券的投資者應當委托該證券經營機構為其辦理所托管債券的登記、結算業務。
第二十六條 投資者在進行債券交易前,必須與其選定的證券經營機構簽訂債券托管協議,或者在與其選定的證券經營機構簽訂的委托買賣協議或指定交易協議中,明確雙方債券托管的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七條 擬持有或買賣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國債的投資者,辦理的指定交易一經確認,其與指定交易證券經營機構的托管關系即建立;擬持有或買賣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企業債或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債券的投資者,在選定的證券經營機構根據其委托買入債券成功后,其與該證券經營機構的托管關系即建立;如認購通過其它方式發行的債券,其債券托管在投資者指定的證券經營機構。
第二十八條 證券經營機構應當確保投資者所托管債券的安全,并對投資者債券托管情況負有保密責任。
除投資者本人、其代理人或司法機關等有權機構依法查詢外,證券經營機構不得向他人透露投資者的債券托管情況。
證券經營機構不得無故拒絕或限制投資者債券的托管或轉托管。
第二十九條 投資者如需將其所持債券從一個證券經營機構轉到另一證券經營機構,或從一個交易場所轉到另一交易場所,必須辦理債券的轉托管。
第三十條 投資者撤銷和重新辦理指定交易的,本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傳送的指定交易數據,辦理相應的轉托管手續。
對于登記在證券經營機構名下債券的轉托管,本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接到該相關證券經營機構申請后予以辦理。
第三十一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能辦理上海證券交易所市場撤銷指定交易及轉托管手續:
(一)當天有委托申報;
(二)該證券賬戶存在未到期回購交易,或有債券被申報為回購質押券的;
(三)本公司認為不能撤銷指定交易的其他情況。
第三十二條 投資者所持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的債券可通過報盤轉托管的方式辦理轉托管手續,但未到賬的債券權益不能辦理轉托管。
第三十三條 證券經營機構因合并、撤銷等原因,需要將其托管的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和已發行擬上市記賬式債券部分或全部轉托管到其他證券經營機構,應當按照上海證券交易所相關規定辦理。
對于登記在證券經營機構名下債券的整體轉托管,相關證券經營機構應向本公司上海分公司另行申請。
第三十四條 證券經營機構因合并、撤銷等原因,需要將其托管的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和已發行擬上市債券部分或全部轉托管到其他證券經營機構,可采用報盤方式席位轉托管或整體方式席位轉托管。
第三十五條 跨市場發行或上市國債可以在本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之間或本公司與中央國債公司之間辦理市場間轉托管。
第三十六條 投資者申請辦理市場間轉托管,應當向證券經營機構提交以下材料:
(一)《債券跨市場轉托管申請書》;
(二)自然人投資者,須提交本人證券賬戶卡和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委托他人代辦的,還需提供經公證的代辦委托書、代辦人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及復印件;
(三)法人投資者,須提交營業執照副本及復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書、證券賬戶卡、經辦人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及復印件;其他經濟組織比照法人辦理。
第三十七條 接到投資者的市場間轉托管申請資料后,證券經營機構經核實無誤的,在《債券跨市場轉托管申請書》上加蓋公章,連同其他材料的復印件一并提交本公司分公司,提出轉托管申請。
第三十八條 由本公司分公司轉入中央國債公司的,證券經營機構或本公司認可的其他機構除應提交本細則第三十六條和第三十七條所述材料外,還應向本公司分公司提交以下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書;
(二)經辦人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及復印件。
本公司分公司審核上述材料無誤后,兩個交易日內辦理轉出手續,轉出成功后,予以確認。
第三十九條 由中央國債公司轉入本公司分公司的,本公司分公司在收到中央國債公司的轉入指令后,經核實無誤的,兩個交易日內辦理轉入手續。經核對出現不一致的,本公司分公司通知中央國債公司。
第四十條 在本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之間辦理市場間轉托管的,證券經營機構或本公司認可的其他機構應當向辦理轉出的分公司申請,并按本細則第三十八條規定提交申請材料。經辦理轉出的分公司審核無誤后,于兩個交易日內辦理轉出手續;對于轉出成功的,由辦理轉出的分公司予以確認。
辦理轉入的分公司收到中央國債公司的轉托管指令核對無誤后,兩個交易日內辦理轉入手續。
第四十一條 本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定期與中央國債公司核對國債托管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