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1、證券公司應當于每個交易日20:00前向交易所報送當日各標的證券融資買入額、融資還款額、融資余額以及融券賣出量、融券償還量和融券余量等數據。( )
162、證券公司開展集合資產管理業務,對集合資產管理業務實行集電統一管理,建立嚴格的崗位隔離制度。( )
163、投資者通過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投票,對同一議案可以多次進行表決申報,多次申報的,以最后一次申報為準。( )
164、經證券交易所認可的具有證券交易所會員資格的證券公司可以自營或代理投資者買賣權證。( )
165、發生影響或者可能影響證券公司經營管理、財產狀況、風險控制指標或者客戶資產安全的重大事件的,證券公司應當立即向證券監管機構報送臨時報告,說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狀態、可能產生的后果和擬采取的相應措施。( )
166、對首日開盤后每次成交價格的漲跌幅度,上海證券交易所規定不得超過10%。( )
167、“交易商”指經過上海證券交易所核準,在固定收益平臺交易中持續提供雙邊交易及對詢價提供成交報價的交易商;“一級交易商”指經過上海證券交易所核準,取得固定收益平臺交易參與資格的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財務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及其他機構。( )
168、證券公司參與1個集合計劃的自有資金,不得超過計劃成立規模的5%,并不得超過2億元。( )
169、債券回購交易的標準品種是指不分券種,只分回購期限,統一按面值計算持券量的標準化債券回購交易品。( )
170、證券公司在向客戶融資融券前,應當與客戶協商制定融資融券業務合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