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考點七 融資融券業務合同的基本內容
融資融券業務合同的基本內容包括:
(1)證券公司在向客戶融資融券前,應當與其簽訂載人中國證券業協會規定的必備條款的融資融券業務合同。合同應由證券公司統一制定、保管和與客戶簽訂。
(2)合同中載明的事項包括:融資融券的額度、期限、利率(費率)、利息(費用)的計算方式;保證金比例、維持擔保比例、可充抵保證金的證券的種類及折算率、擔保債權范圍;追加保證金的通知方式、追加保證金的期限;客戶清償債務的方式及證券公司對擔保物的處分權利;融資買人證券和融券賣出證券的權益處理;其他有關事項。
(3)客戶只能與1家證券公司簽訂融資融券合同,向1家證券公司融入資金和證券。
考點八 監管部門對融資融券業務的監管規定
證券公司應當按照證券交易所的規定,在每日收市后向其報告當日客戶融資融券交易的有關信息。證券交易所應當對證券公司報送的信息進行匯總、統計,并在次一交易日開市前予以公告。
證券公司應當自每月結束之日起7個交易日內,向中國證監會、注冊地證監會派出機構和證券交易所書面報告當月的下列情況:
(1)融資融券業務客戶的開戶數量。
(2)對全體客戶和前10名客戶的融資、融券余額。
(3)客戶交存的擔保物種類和數量。
(4)強制平倉的客戶數量、強制平倉的交易金額。
(5)有關風險控制指標值。
(6)融資融券業務盈虧狀況。
考點九 轉融通業務規則
轉融通業務包括轉融資業務和轉融券業務。轉融資業務是指中國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將自有或者依法籌集的資金出借給證券公司,供其辦理融資業務的經營活動。轉融券業務是指本公司將自有或者融入的證券出借給證券公司,供其辦理融券業務的經營活動。本公司通過轉融通業務平臺向證券公司集中提供資金和證券轉融通服務。參與轉融通業務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的規定。
考點十 證券金融公司的職責
證券金融公司不以營利為目的,履行下列職責:
(1)為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提供資金和證券的轉融通服務。
(2)對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運行情況進行監控。
(3)監測分析全市場融資融券交易情況,運用市場化手段防控風險。
(4)中國證監會確定的其他職責。
證券金融公司變更名稱、注冊資本、股東、住所、職責范圍,制定或者修改公司章程,設立或者撤銷分支機構,應當經中國證監會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