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是指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業銀行、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的從業人員以及有關監管部門或者行業協會的工作人員,利用因職務便利獲取的內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開的信息,違反規定,從事與該信息相關的證券、期貨交易活動,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交易活動。
考點四 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
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是指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或者非法獲取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人員,在涉及證券的發行、證券、期貨交易或者其他對證券、期貨交易的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尚未公開前,買入或者賣出該證券,或者從事與該內幕信息有關的期貨交易,或者泄露該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上述交易活動,情節嚴重的行為。
考點五 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
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是指以獲取不正當利益或者轉嫁風險為目的,集中資金優勢、持股或者持倉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與他人串通相互進行證券、期貨交易,自買自賣期貨合約,操縱證券、期貨市場交易量、交易價格,制造證券、期貨市場假象,誘導或者致使投資者在不了解事實真相的情況下作出準確投資決定,擾亂證券、期貨市場秩序的行為。
考點六 背信運用受托財產罪的含義
背信運用受托財產罪是指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違背受托義務,擅自運用客戶資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財產,情節嚴重的行為。
考點七 背信運用受托財產罪的犯罪構成
要點 |
內容 |
客體要件 |
侵犯的客體是金融管理秩序和客戶的合法權益。本罪針對金融機構背離受托義 務,擅自運用受托客戶財產的行為而設立 |
客觀要件 |
客觀方面表現為金融機構違背受托義務,擅自運用客戶資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財產的行為。 |
主體要件 |
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金融機構,具體指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 |
主觀要件 |
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一般是為了獲取非法利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