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發行業務
主承銷商應當對詢價對象和股票配售對象的登記備案情況進行核查,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詢價對象不得配售股票:
(1)采用詢價方式定價但未參與初步詢價。
(2)詢價對象或者股票配售對象的名稱、賬戶資料與中國證券業協會登記的不一致。
(3)未在規定時間內報價或者足額劃撥申購資金。
(4)有證據表明在詢價過程中有違法違規或者違反誠信原則的情形。
(二)承銷業務
證券公司實施承銷前,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報送發行與承銷方案。證券公司承銷證券,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規定采用包銷或者代銷方式。
發行人和主承銷商應當簽訂承銷協議,在承銷協議中界定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約定明確的承銷基數。采用包銷方式的,應當明確包銷責任;采用代銷方式的,應當約定發行失敗后的處理措施。
證券發行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由承銷團承銷的,組成承銷團的承銷商應當簽訂承銷團協議,由主承銷商負責組織承銷工作。證券發行由2家以上證券公司聯合主承銷的,所有擔任主承銷商的證券公司應當共同承擔主承銷責任,履行相關義務。承銷團由3家以上承銷
商組成的,可以設副主承銷商,協助主承銷商組織承銷活動。承銷團成員應當按照承銷團協議及承銷協議的規定進行承銷活動,不得進行虛假承銷。